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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