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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