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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二、營運 (業務) 績效之評鑑。
三、董事、監察人之聘任及解聘。
四、董事、監察人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五、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
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七、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