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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幼兒園)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