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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運動產業之從業人員,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得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聘擔任學校相關課程之教職,不受教師聘任有關學歷限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