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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體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節餘經費、運用節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
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