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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
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但設立人或班主任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
三、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情形。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