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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有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之必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