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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
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應於開會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
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獎管會之與會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管教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