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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學校於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