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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