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當然解任,其生效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情形:書面辭職文件所定生效日。但書面辭職文件未定明生效日者,為董事會議召開當日。
二、第二款之情形:以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前者,溯及於任期開始之日;事實發生於任期開始後者,為事實發生之日。
三、第三款之情形:判決確定當日。
四、第四款之情形:該第三次無故不出席之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
五、第五款之情形:最後一次董事會議結束之次日起算滿一年之次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職務當然停止之生效日期,為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公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