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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