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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法令及期貨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二、期貨信託基金未能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者,應揭露其計算淨值方式及合理性。
三、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四、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記載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