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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櫃檯買賣事業得查察證券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並予輔導;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主管機關。
櫃檯買賣事業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櫃檯買賣證券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難以維持,或遇有突發事件,或內部稽核作業有重大缺失者,應即為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櫃檯買賣證券商不能履行交付義務時,櫃檯買賣事業應即為專案檢查,並督導代辦證券商接辦其給付結算事務。
前二項處理程序及辦法,由櫃檯買賣事業擬定,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