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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
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