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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申請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載明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決議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內部控制制度。
三、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前項第二款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分支機構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推廣及招攬業務人員兼任及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