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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查者如有會計政策之變動,應逐項查明其是否有變更前之分析、影響數之評估、與同業比較等合理性分析及具體事證。受查者如有會計估計事項中有關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殘值及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之變動,應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受查者如改用新會計政策,應查明是否已追溯適用;如有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查明是否已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