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檢具董事會議紀錄及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應以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視為其儲存之金錢價值。
二、於實體通路交易時,卡片應為晶片型卡片或符合國際信用卡組織EMV感應卡相關規範,循ISO14443標準(近端卡片感應)所制定之非接觸式感應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