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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保稅倉庫業者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七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三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三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