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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營利事業遇有天災、戰禍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於前條規定申報期限內辦理重估申報者,應於事故終了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展期申報。
前項展期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