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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
、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