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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單位。
二、施政計畫與報告編撰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局及所屬單位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
六、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局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