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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建檔之處理
一、依據總預算歲出機關別各科目及金額一次輸入電子計算機建立總預算
檔以達到控制分配預算之目的。
二、年度開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未奉核定前暫依總預算所列經常門各業
務計畫年度預算十二分之一額度內編列分配概要表,先行辦理輸入電
子計算機建立暫列分配預算檔,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結算,並沖
減原暫列數。
三、建立各項預算分配檔支用檔。
(一) 本年度各機關分配預算分配檔及支用檔-收到財政部 (國庫署) 轉
行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按單位及業務計畫別編寫科目性質、
分項代號、編製分配預算概要表,依序逐筆輸入建立預算分配檔,
並按月份將月分配檔轉記入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
據。
(二) 各機關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預算分配檔及支用檔-會計年度結束後
,各機關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歲出應付款,收到轉行之奉
頒保留案時,先行檢查上年度餘額是否足夠保留,再依頒支用分配
表按單位及業務計畫別,編寫科目性質分項代號依序輸入預算分配
檔,並按月將支用分配數適時轉入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
額之依據。
(三) 緊急撥付款支用檔-依財政部 (國庫署) 轉行以緊急撥付各機關之
款項時,應按單位及核定之用途將支用分配數直接輸入支用檔,作
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四) 各機關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用檔-按財政部 (國庫署) 核定之單位
,於收到經管機關檢送國庫簽收之繳款書第五聯時,將繳款數輸入
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其應受預算之限制者,
參照第一目,併列預算分配數。
(五) 其他必要之分配支用檔
1 第二預備金出席國際會議、其他補助、公務人員資遺退職給付、公
務人員殮葬補助、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收到財政部 (國庫署
) 轉行各機關動支法案後,應隨即按單位及業務計畫別編寫科目性
質,分項代號等比照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方式輸入,適時或按月轉
入支用檔,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2 統籌科目經費
(1) 於年度開始時建立「公教人員眷屬重病住院醫療補助」「未配
眷舍公教人員房租津貼」「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三個科目之預算分配檔轉支用檔-將財政部 (國庫署) 核轉
行政院按期核定各該科目之可支用數額輸入並轉入支用檔,作
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2) 另在支用檔,以每一支用機關為一戶,建立單位支用檔登記該
機關逐次支付之數額。該支用檔之主要目的在每月複製與各支
用機關對帳及每季終了編製「支付中央各機關各統籌科目明細
表」之用。
(六) 支出收回及支付註銷之處理-支出收回、支付註銷,依據本處會計
室編製之傳票 (或代傳票) 輸入沖減各有關單位業務計畫支付數,
恢復原科目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