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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地區醫療中心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軍醫會報召開、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
,受理地區國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負責責任區內軍醫院床位之調節與管制;掌握床位動態,定時向國軍
傷患調節中心彙報。
三、官兵捐輸血作業之供需與屯儲整備。
四、參與各作戰區 (軍種及衛戍作戰) 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五、策訂責任區大量傷患之緊急醫療處理與應變措施;適時舉辦大量傷患
演練。
六、地區間及各軍種衛生單位人力、物力、輸具等之相互支援。
七、協調民防醫療體系作必要之相互支援。
八、策劃責任區內醫療支援、教育訓練與專業技術指 (輔) 導;總醫院級
醫院並受理各級醫療單位軍醫人員短期臨床進修。
九、應配合建軍備戰需要,研訂及執行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