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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別
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 (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
主計局併同本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