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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遇左列情形之一時,徵用書得逕交付市、縣行政長官、區長、鄉長、鎮長

一、徵用標的為土地、房屋、飲用水,應就地徵用者。
二、事機危急不能依前條之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