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輔導幹部,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得支領各項費用外,並享有下列權益:
一、執行後備軍人輔導各項工作、服勤及訓練時,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得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
二、優先列入年度後備軍官及士官晉任。
三、對輔導組織著有貢獻者亡故後,得申請忠義狀或覆蓋後備軍人旗。
四、輔導幹部及其眷屬如有喜慶或病困喪葬時,得視需要適時予以祝賀或慰問。
五、參加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相關給付。
六、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醫院就醫享有免掛號費及自費健康檢查減費之優待。
七、輔導幹部個人及其眷屬發生重大變故,應適時慰助。
八、輔導幹部憑服務證至國軍服務作業單位、國軍福利站及國軍英雄館享有比照榮民之優惠。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參加第十三條所定後幹班訓練之人員,得享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