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前條所稱國防工業有關之機關(構)如下: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劃或軍需生產計劃之大學院校、研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
前項國防工業有關機關(構)之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