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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
前項申請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亡故官兵原屬部隊,應填具其事蹟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層報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