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遺失護照,向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補發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