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原住民勞資爭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時,有關勞工主管機關及本法各級主管機關指派之調解委員或仲裁委員之規定如下:
一、調解程序:主管機關指派三人,應至少一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仲裁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三人至五人,應至少一人至二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