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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地區機動海巡隊及甲種編制海巡隊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組:
(一) 關於管轄海域巡防勤務、業務、情報及涉外案件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所屬船艇維修、保養業務與料件管理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三) 關於事務用品之購置、管理、維修事項。
(四) 關於辦公處所與水電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關於所屬人員服裝、勤務裝備、車輛等後勤管理事項。
(六) 關於文書處理之規劃、執行事項。
(七) 關於印信之蓋用及典守事項。
(八) 關於管轄區內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事項。
(九) 關於管轄區內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 關於法規業務之管理事項。
二、第二組:
(一) 關於所屬人事業務之管理事項。
(二) 關於政風維護、勤務督察及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三) 關於管轄區內海洋事務、海洋保育、海洋資訊業務之執行事項。
(四) 關於所屬人員教育訓練、研習、進修業務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所屬人員薪資給與及經費表冊之編報、轉發事項。
(六) 關於各類獎金申領表冊之編報及轉發事項。
(七) 其他有關財務、出納業務之執行事項。
三、第三組:
(一) 關於管轄區內海域犯罪偵防業務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 關於管轄區內海域犯罪案件之偵辦及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 關於刑案資料、違規紀錄之建置、處理及轉報事項。
(四) 關於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