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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依本辦法許可之槍砲、彈藥,其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執照,如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機關團體請領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及管理槍彈員工名冊,逕送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查給照。
請領執照費用及支用規定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