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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警察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人員辦理性侵害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遵循保密原則,不得對外洩露有關被害人任何之資訊。
性侵害防治中心志工服務隊及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團體之人員,適用
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