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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該下水道承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公開其違規情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未依第十八條規定,通知該專任承裝技工於期限內改正或收回其承裝技工工作證。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另行聘僱專任承裝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