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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應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標售、標租之坐落地點、類型、樓層、住宅之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
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標售或標租作業程序。
三、標售或標租之底價。
四、投標無效規定。
五、得標人應辦之手續。
六、標的物點交及辦理移轉登記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至少七日及登報
公告至少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