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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商業設施,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下列各項設施:
一、供應蔬果、魚肉及日常生活用品等零售業者集中營業之市場。
二、規劃有貨車進出迴轉空間,並使用倉儲管理資訊系統或輸配送管理資訊系統及棧板、貨架、堆高機等設備之物流中心。
三、建築物提供廠商設置臨時性標準展覽攤位以展示產品或服務,接受參觀者現場下訂單,或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展覽中心。
四、提供會議、訓練服務,並得結合相關附屬商業服務設施之國際會議中心。
五、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施於一體之購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