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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
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