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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
前項監察員,由政黨、聯盟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政黨、聯盟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
、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同一投票所、開票所以指定一人為
限。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就下
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 (構) 、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