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左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議決:
一、提出於市參議會之案件。
二、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
三、市政府所屬機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
四、市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