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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
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
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請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