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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少年法院通知塗銷時,應以密件為之;通知內容應避免揭露受通知者所不知之少年事件資訊。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儘速妥處並依限回復辦理情形;如發現通知內容有誤或其他疑義時,應即時與該管少年法院聯繫。
保存少年前案資料之警察機關如發現應受塗銷人之戶籍遷移者,得逕轉請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塗銷,並副知該管少年法院;發現應受塗銷人之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亦同。
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除已銷毀者外,應依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對於各該檔案之保存或銷毀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