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司法院與所屬機關得積極以問卷及辦理座談會、交流活動或其他適當方式,使參與審判之國民分享及交流參與審判之經驗、心得或感想。
其他機關、團體、組織,或由參與審判之國民自主組織國民法官經驗者團體,亦得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前二項之分享及交流,應注意不得使參與審判之國民有下列之情形: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行為。
二、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
三、其他涉及特定案件之利害關係之行為。
如以公開方式討論關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參與審判案件之職權行使事項者,宜於判決確定後為之。
機關、團體或組織為辦理第二項之事項,得請求司法院或所屬機關在行政資源足以因應範圍內,徵詢參與審判國民參與意願、提供活動進行方式建議、遵循前項規定之指引、租借場地或其他適當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