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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臺灣省議會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撤,其組織規程由行政
院廢止之;其所屬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並指定一人為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對省政府業務提
供諮詢意見;其預算之編列及執行等,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