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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關係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旅費及報酬,並準用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
受評鑑法官及請求人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聲請閱卷者,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