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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
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