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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集管或歸檔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卷宗,未能依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編訂者,依其原來之卷宗編訂方式。
本辦法施行前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之卷宗,書記廳應造具清冊,經主管人員審核後,移交司法院秘書處保管;逾保存年限者,由該處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處理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