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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審查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審查者之資格條件審查。
二、受審查者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受審查者承辦訴訟案件品質之評量資料審查。
四、聽取並詢問受審查者列席說明事項。
五、受審查者書類及著作成績審查。
六、第九條之口試。
七、審查或議決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