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